计划财务处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个人所得税专区>>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11-17 09:31   审核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 个税表表样
· 临时工经费发放表
· 在校教职工人员经费发放表
·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 劳务报酬个税在线计算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

版权所有:365娱乐网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邮编:550001 

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